(2016)湘0722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袁定军、刘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袁定军,刘腊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6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定军,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腊香,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袁定军、刘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芃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