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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1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龚亚琴与过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亚琴,过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1790号之二原告:龚亚琴,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黄中俊、帅寒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定金,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新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亚琴诉被告过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遂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亚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龚亚琴负担。审 判 长  邹节辉审 判 员  陈海华人民陪审员  熊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