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民初1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龚亚琴与过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亚琴,过定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1790号之二原告:龚亚琴,女,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黄中俊、帅寒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过定金,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新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亚琴诉被告过定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遂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龚亚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计1630元,由原告龚亚琴负担。审 判 长 邹节辉审 判 员 陈海华人民陪审员 熊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