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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阮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阮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住所地岑溪市新兴路7号。负责人:徐剑宏,行长。被执行人:阮勇,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与阮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岑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9812.18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诉讼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勇将上述应履行的款项10612.18元汇到了本院帐户,申请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的债务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岳审 判 员  严雪珍代理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