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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65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16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粤X×××××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洛浦街沙溪大桥西侧匝道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