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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戴光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小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光泉,黄小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699号申请执行人戴光泉。被执行人黄小四。申请执行人戴光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10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小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小四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执行人黄小四收入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执行人黄小四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邱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