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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7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康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438号原告康某,男,汉族,地址:遂川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地址: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康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进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彭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