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7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康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7民初1438号原告康某,男,汉族,地址:遂川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地址: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康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进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彭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