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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胜明与刘华开、熊军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明,刘华开,熊军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1956号原告:李胜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常德市鼎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刘华开,男。被告:熊军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明与被告刘华开、熊军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华开、熊军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明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胜明负担。审判员  彭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