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37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洪霞与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嵩合村陈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霞,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嵩合村陈村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794号之一原告:洪霞,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嵩合村陈村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嵩合村陈村村民组。负责人:王明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霞与被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嵩合村陈村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霞申请对被告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嵩合村陈村村民组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洪霞及案外人包继山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中路××都商业广场××室(房地权证宁字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霞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洪霞及案外人包继山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宁阳中路商之都商业广场2幢1-1001室(房地权证宁字第××号)的房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