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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何玉忠与王井国、张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忠,王井国,张立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2161号申请人:何玉忠。被申请人:王井国(曾用名王景国)。被申请人:张立华(系王井国之妻)。何玉忠与王井国、张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玉忠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井国、张立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井国、张立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贤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