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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万朋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11刑初179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出生于蚌埠��,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在位于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三铺村的家中,分别容留李某和许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赵某在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三铺村的家中,分别容留李某和许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许某、马某、朱某、李某证言,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现场示意图、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启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