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林兆才与高娟、高永章、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才,高娟,高永章,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853号原告:林兆才,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娟,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高永章,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桂花村4社。法定代表人:高娟。原告林兆才与被告高娟、高永章、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林兆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才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林兆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