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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6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林兆才与高娟、高永章、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兆才,高娟,高永章,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6853号原告:林兆才,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娟,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高永章,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桂花村4社。法定代表人:高娟。原告林兆才与被告高娟、高永章、成都市宇海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林兆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兆才撤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林兆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