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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618号原告肖某某。被告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肖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抒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