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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奚淼晶与罗振齐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淼晶,罗振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奚淼晶,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熊磊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振齐,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50号民事调解书奚淼晶与罗振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奚淼晶要求被执行人罗振齐支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1,160,000元、案件受理费7,620元,总计人民币1,167,6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请求,已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文汇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