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隋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隋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074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被告隋天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