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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陈秋山与许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山,许东荣,陈秋山,许东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4121号原告:陈秋山,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东荣,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秋山与被告许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东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秋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许东荣偿还陈秋山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许东荣因经营之需,于2015年7月29日向陈秋山借款7000元。借款后,经陈秋山多次催讨,许东荣拒不偿还。许东荣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审核,对陈秋山提交的陈秋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许东荣户籍证明1份、借条1张,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东荣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7月29日向陈秋山借款7000元,该笔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经陈秋山催告后,许东荣没有偿还借款。本院认为,陈秋山与许东荣之间的借款合法有效,经陈秋山催告,许东荣没有还清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陈秋山请求许东荣偿还借款7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陈秋山与许东荣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起诉之前视为不支付利息;起诉之后陈秋山请求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许东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秋山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许东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