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1
案件名称
邵甲刚与邢继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甲刚,邢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甲刚,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邢继发,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5年12月16日诉讼保全被执行人邢继发名下位于华润紫禁城小区C座3层K号房屋及C座3层J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邢继发名下位于华润紫禁城小区C座3层K号房屋及C座3层J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