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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91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1

案件名称

邵甲刚与邢继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甲刚,邢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91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甲刚,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邢继发,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5年12月16日诉讼保全被执行人邢继发名下位于华润紫禁城小区C座3层K号房屋及C座3层J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邢继发名下位于华润紫禁城小区C座3层K号房屋及C座3层J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东审判员  李志海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泽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