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小芹与被告米根虎、马三有、谢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芹,米根虎,马三有,谢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356号原告:王小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根虎。被告:马三有。被告:谢满平。原告王小芹与被告米根虎、马三有、谢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小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王小芹负担。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