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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小芹与被告米根虎、马三有、谢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芹,米根虎,马三有,谢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356号原告:王小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根虎。被告:马三有。被告:谢满平。原告王小芹与被告米根虎、马三有、谢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小芹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王小芹负担。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