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凤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凤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更401号罪犯刘凤杰,男,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4日作出(2013)恒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凤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4日入监。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0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刘凤杰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凤杰减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凤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凤杰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凤杰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情节,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凤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