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3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原告赢时通公司与被告杨庆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杨庆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309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55854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118号新都汇广场1-1幢612室。法定代表人张传飞。委托代理人曾庆九,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公司经理。被告杨庆磊,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关于原告赢时通公司与被告杨庆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赢时通公司以被告杨庆磊已全额付清所欠租赁合同款项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赢时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自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江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