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某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70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2月15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6年4月2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豫01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刑初2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存启审判员 高慧敏审判员 汪致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晨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