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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庆久与许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庆久,许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财保68号申请人吴庆久,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许立华,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申请人吴庆久与被申请人许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立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赵玉堂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春光街××号龙华综合楼商服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许立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1000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赵玉堂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春光街××号龙华综合楼商服予以查封;三、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