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岳永生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914号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同太乡杜家店村岳永生,男,汉族,住所地农安县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岳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3民初13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永旭牧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3民初13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显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