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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安坪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坪,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341号原告杨安坪,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赵明,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杨安坪诉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安坪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