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安坪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坪,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341号原告杨安坪,男,汉族,1975年3月4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赵明,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杨安坪诉被告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安坪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