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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银花与贺金山、刘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银花,贺金山,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苏银花,女,汉族,54岁,人。被执行人贺金山,男,汉族,59岁,东胜人,鄂尔多斯市艺术学院职工。被执行人刘洁,女,汉族,56岁,东胜人,东胜区医院职工,现住址同上。申请人苏银花申请执行贺金山、刘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67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银花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洁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胜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账号:1219494),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苏银花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恢3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边志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