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细珠与陈立全、叶盛发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细珠,陈立全,叶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58号申请执行人吴细珠,女,1969年6月5日出生,住宁德市。被执行人陈立全,男,1948年7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盛发,男,1960年7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4)安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陈立全于2016年7月21日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分期还款。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叶盛发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其财产情况未提供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