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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红,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敏红,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陈超,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刘敏红与被执行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侨鸿国际商城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