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敏红与陈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红,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敏红,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陈超,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刘敏红与被执行人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超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侨鸿国际商城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