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红与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882号申请执行人王群,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红,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城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王群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李红应向申请执行人王群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5月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