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8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锐、丁乙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马锐,丁乙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15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5619733208。法定代表人苏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芬,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霍璐明,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马锐,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丁乙丑,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锐、丁乙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83元,其余583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