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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953胡立凤与吴良乔、葛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凤,吴良乔,葛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953号申请人胡立凤,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吴良乔,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葛华梅,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胡立凤与被执行人吴良乔、葛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新民初字第0045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立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良乔、葛华梅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新民初字第004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二如代理审判员  王召祥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