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洪德与江秀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德,江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德。被执行人:江秀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德与被执行人江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70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