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2016年云0112执保536号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陈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536号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文,云南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孙某,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陈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孙某、陈某价值6250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孙某、陈某价值62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六���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