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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执4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贾荣伟、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贾荣伟,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管亚东,施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4401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学孙,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洋琴,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荣伟。被执行人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4903082L。法定代表人管亚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管亚东。被执行人施巧霞。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荣伟、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管亚东、施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贾荣伟给付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9日至2016年4月17日按月利率1.53%计算,2016年4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管亚东、施巧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9元,由贾荣伟、江苏东弘服装有限公司、管亚东、施巧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195779元。2016年10月27日,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贾荣伟到庭,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贾荣伟、施巧霞所有的大众车牌号苏L×××××轿车折价50万元冲抵贾荣伟、施巧霞欠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0万元整,贾荣伟、施巧霞积极配合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贾荣伟、施巧霞自行承担。贾荣伟、施巧霞同意余款150万元整在五年内还清,具体还款期限如下:2016年12月31日前付2万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每半年付款15万元整,直至还清为止。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贾荣伟、施巧霞还款共计200万元整后,放弃其他执行诉请。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申请解除对本案的所有财产查封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贾荣伟、施巧霞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原执行标的款扣除已付部分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时贾荣伟、施巧霞自愿承担违约金2万元。申请执行人丹阳市神州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案的所有财产查封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虞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