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忠城陈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城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刑初246号公���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捕前住。2016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经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未检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亚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11时14分许,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驾驶牌照为冀J×××××、冀JYS**挂的货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献县尚庄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孔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相撞,造成孔某2当场死亡、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忠城陈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丁某、孔某1证言、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诊断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对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11时14分许,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驾驶牌照为冀J×××××、冀JYS**挂的货车沿3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献县尚庄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孔某2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孔某2当场死亡、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忠城陈某甲���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供述,2016年7月3日11时20分许,我驾驶牌照为冀J×××××、冀JYS**挂的货车行驶至307国道献县与沧县交界处一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骑车人死亡、车辆等损坏的交通事故。我开的车是潘玉军的,我给潘玉军打工,我的驾照为A2D。2、证人丁某证言,证实陈忠城陈某甲驾驶牌照为冀J×××××、冀JYS**挂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该车的卧铺上,发生事故后其给老板打了电话。3、证人孔某1证言,证实程密是被害人孔某2的母亲,孔某2是骑电动自行车去尚庄车站,准备坐车到献县一中拿书包,发生了交通事故。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该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5、诊断证明,证实孔某2车祸致院前死亡。6、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孔某2的死亡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献公交认字(2016)第5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忠城陈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8、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证实肇事车辆登记在青县东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驾驶人陈忠城陈某甲准驾车型A2D。9、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10、被害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的出生日期及住址。11、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12、办案说明,证实陈忠城陈某甲自首的情况。13、谅解书及收条,证实双方和解,除保险应赔偿款项外,被告又赔偿被害人家属65000元,获得谅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告人陈忠城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拨打120电话急救,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城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许西广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净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