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农振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振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96号罪犯农振义,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作出(2007)湛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振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2月5日交付执行。2009年12月1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农振义曾于2012年4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农振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农振义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农振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3.8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了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农振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振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