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恢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新民与孙红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新民,孙红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恢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叶新民。被执行人:孙红宝(孙宏宝)。申请执行人叶新民与被执行人孙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4月27日作出的(1999)泰海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孙宏宝自愿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0500元,分别于1999年8月30日前归还5500元,于2000年6月30日归还5000元,以此结清。本案诉讼费用506元,原、被告各负担25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第一次还款时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1999年12月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0)泰海执民初字第13号,但未能执行到位。另查,在本次恢复执行之前,2014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曾申请恢复执行一次,并已执行到位5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1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一份,和解协议中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000元,此款被执行人从2015年3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等事项。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剩余执行款10000元。2015年10月8日、2016年1月13日、2016年8月6日,本院三次依职权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13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本院辖区内的房产登记信息,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还查,本案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2016年5月19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前来本院反映执行款由被执行人在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湾支行的3210×××35账户中每月进账的460元固定收入予以偿还,被执行人不要求保留其生活费用。2016年5月27日,本案与涉及被执行人的另一执行案件(2016)苏1202执恢178号(申请执行人为李鸿根)共同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2016年10月24日,本院扣划了上述冻结账户的银行存款3000元,并对上述银行存款账户继续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上述扣划款项3000元已于2016年10月28日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叶新民(另案申请执行人李鸿根同意上述账户冻结扣划款项先行偿还叶新民,后再偿还其本人)。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并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10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诸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年老体弱,不适宜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现在鉴于冻结的银行存款尚不具备扣划条件,目前本案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诸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双方一致同意以被执行人在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湾支行的每月固定收入来偿还债务,本院已经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该银行账户的存款3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该账户采取了继续冻结的措施。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已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扣划或继续冻结,可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提交造成的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对于未能执行到位的部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泰海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许 冰执行员 王海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