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范雅芳、刘雨兴、刘殿清与李忠华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雅芳,刘雨兴,李忠华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范雅芳,女,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大安市。原告:刘雨兴,男,1999年6月14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大安市。法定代理人:范雅芳,女,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大安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会良,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松,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华,男,63岁,现住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秋,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范雅芳、刘雨兴、刘殿清与李忠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因本案需以原、被告间的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3年7月29日中止诉讼。在中止诉讼期间,刘殿清于2016年3月12日去世,刘殿清的继承人除范雅芳、刘雨兴外均书面表明不参加本案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2016年10月28日,范雅芳、刘雨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雅芳、刘雨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减半收取5400.00元,由原告范雅芳、刘雨兴负担。审判员 孙志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