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友清与童庆明、魏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友清,童庆明,魏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彭友清,女,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童庆明,男,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魏金凤,女,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友清与被执行人童庆明、魏金凤(2016)闽0821民初9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