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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顾璨与仇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璨,仇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91民初1621号原告:顾璨。被告:仇彩霞。原告顾璨与被告仇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仇彩霞偿还借款7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仇彩霞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仇彩霞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60000元及1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并立下借据。一个月后,仇彩霞断开通讯联系,其以各种方式进行催款,至今无果。仇彩霞未作答辩。对顾璨提交借条、银行汇款凭证、支付宝转帐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仇彩霞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顾璨借款60000元,2016年6月6日顾璨通过银行向仇彩霞汇款60000元,当日仇彩霞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顾璨借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款一个月。2016年6月25日,顾璨通过支付宝向仇彩霞汇款10000元。后仇彩霞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璨向仇彩霞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仇彩霞应承担还款义务,对顾璨要求仇彩霞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顾璨通过支付宝向仇彩霞汇款10000元,虽顾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无论是从返还财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角度,仇彩霞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仇彩霞应当予以返还,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院一并予以处理。顾璨关于利息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仇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顾璨70000元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仇彩霞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待执行时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乐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