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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徐红与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季建平,甘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3民初875号申请人:徐红,女,汉族,南丰县人。被申请人:季建平,男,汉族,南丰县人。被申请人:甘慧红,女,汉族,南丰县人。申请人徐红与被申请人季建平、甘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红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7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季建平在南丰县XX局的工资收入。担保人艾和平、赵群以其二人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盱江西路的一套住宅(房产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预留被申请人季建平的工资2000元不予支付;二、查封担保人艾和平、赵群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南丰县盱江西路的住宅一套,房产证号: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XX**号;查封期间为2016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案件申请费260元,由申请人徐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