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某强奸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660号罪犯罗某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00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3)鄂法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的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06月18日起至2017年07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重塑自我;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标准来约束自身的日常行为;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劳动改造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刻苦钻研缝纫工技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其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5年04月至2016年06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009.7分,折合“积极”十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罗某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中彦审 判 员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