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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1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被执行人:何丽霞,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何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何丽霞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7845.02元、罚息3617.79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5年11月30日止为19763.31元,2015年12月1日之后利息以67845.0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835%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50.48元。因债务人何丽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丽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丽霞名下有房产四处,分别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委会陇西新邨三巷X号(产权证号:03××48)、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东村村委会蟠龙坊二巷X号(产权证号:03××55)、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杏龙路61号海骏达上苑XX号商铺(产权证号:03××83)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路西22号海云堡豪庭5座XXXX房产(产权证号:03××70),上述房产已由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并变现处理中,本案待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357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四处本院正在变现处理中的房产,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泽欣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