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49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2008年5月26日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3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0月25日届满。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立卫张某甲(曾用名张立围),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晚,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永益村某某村3某队齐龙某某饭店内向被害人吴某3吴某乙追讨赌债未果,遂指使被告人张立卫张某甲殴打被害人吴某3吴某乙逼债。过程中,被告人张立卫张某甲用拳头、手肘击打吴背、腹部致吴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4吴某丙胸部损伤致左侧气胸,左肺压缩约20%,左6、7、8后肋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在上述饭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3月2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立卫张某甲在东某镇西罟某某村渡头附近围堤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某3吴某乙人民币3.5万元,吴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3吴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横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伤情照片、谅解书、中山市公安局东凤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法刑一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中中法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佛中法刑执字第3527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明监狱出具的假释证明书、证人康某2康某乙、黄某2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2吴某乙、黄某3黄某丙、冼某君冼某甲、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当庭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吴某3吴某乙并获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卫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立卫张某甲获得被害人吴某3吴某乙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张立卫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池荣陈池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张立卫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宏图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人民陪审员 谢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沛雯黄雪仪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