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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与方晓强、俞红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方晓强,俞红玉,林玲,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象山渔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25512-6。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凤栖路152号对面互保大楼2楼。法定代表人:陈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晓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俞红玉,女,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林玲,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94974-8。住所地:象山县城南高新创业园滨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陆军伟。被执行人:象山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68453-4。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东陈新区滨海大道南首。法定代表人:方晓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1133559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2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13735.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修理设备、办公用具和电子设备等。经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象山博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修理设备、办公用具和电子设备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