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华冰与刘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冰,刘志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733号原告吕华冰,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志坚,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冰与被告刘志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价值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会凯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