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2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宗侠与翟志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志强,王宗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29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银(系翟志强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宗侠。再审申请人翟志强因与被申请人王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志强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二审时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录音资料,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业务往来,申请人也没有实际收到被申请人的借款,欠条是双方在一起打牌欠下的赌债,该欠条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证明该债权的合法性,因此应不受法律保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综合全案判决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在一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又不能将借贷事实陈述清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简短开庭并宣布休庭,等下次开庭。休庭后申请人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在下次开庭时被申请人本人出庭的申请书,而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再次开庭即出判。(三)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在开庭过程中压制、阻止申请人的辩论发言,对被申请人简单的、倾倒性的进行提问,没有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九)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翟志强主张本案所涉借款是和被申请人王宗侠赌博欠下的赌债,而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滦平县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了调查情况,调查中无法查实涉嫌赌博罪的犯罪情况。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资料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已提交,不属于再审审查阶段关于新证据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翟志强向被申请人王宗侠借款,且王宗侠持有翟志强出具的借条,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妥。另,经查阅一、二审卷宗,一、二审庭审过程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据不足。综上,翟志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志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