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991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现在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该刑事案件涉及案外债权人人数众多且系夫妻共同债务,为保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不宜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胡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