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浩与刘斌、杨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浩,刘斌,杨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姜浩(曾用名姜波),男,1981年12月2日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刘斌,男,1978年10月24日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杨琳,女,1990年12月20日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姜浩与被执行人刘斌、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斌、杨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浩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斌、杨琳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浩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3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姜浩发现被执行人刘斌、杨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增祥审 判 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陈世松二〇���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