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恢字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铜川德隆废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德隆废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字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铜川德隆废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义,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三原恒建建材有限公司设备进行查封、评估,评估期间,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