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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5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郑小红、广东守护宝网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娟,郑小红,广东守护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5787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娟,汉族代理律师徐娟。被执行人郑小红。被执行人广东守护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金玉。吴丽娟与郑小红、广东守护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郑小红、广东守护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吴丽娟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扣划银行存款4264.67。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并同意中止执行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结案标准的通知》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3执57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代理审判员  李欣晏代理审判员  唐海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