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志敏与吴新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敏,吴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敏,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格林春天**栋****室,联系方式1862739****。被执行人吴新军,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桃园路60号刘志敏申请吴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9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志敏于2016-5-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94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来自: